1.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1次。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審議、批準本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及其管理辦 法;討論和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項。
2.理事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本協會理事會。每屆理事會任期5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
理事會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的職權: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會成員;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審議、批準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
3.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負責落實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籌備召開下一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審議、批準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推選或聘任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審議各機構的工作計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