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參與團體標準制修訂的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披露擁有的必要專利,在披露必要專利時,應填寫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見附件1),并將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與相關證明材料一起提供給中國獸醫協會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已授權專利的證明材料為專利證書復印件或扉頁,已公開但尚未授權的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為專利公開通知書復印件或扉頁,未公開的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為專利申請號和申請日期。
第二條 在作出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時,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應填寫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見附件2)和/或通用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見附件3)。
第三條 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在填寫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時,應在以下三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專利人或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免費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該標準時實施專利;
(二)專利人或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收費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該標準時實施專利;
(三)專利人或專利申請人不同意按照以上兩種方式進行專利實施許可。
第四條 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所做出的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一經提交就不可撤銷,直到該標準的相關內容由于標準的修訂導致已作出實施許可聲明的必要權利要求對于該標準的實施不再是必要的;只有后提交的實施許可聲明對該標準的實施者而言更寬松、更優惠時,才可取代在先的實施許可聲明。
第五條 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在作出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時,應保證其不會以規避第三條中所作出的實施許可聲明為目的轉讓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對于已經向歸口單位提交實施許可聲明的專利,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轉讓或者轉移該專利時,應當事先告知受讓人該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內容,并保證受讓人同意該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約束
第六條 標準制修訂或者實施過程中,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應將標準中必要專利的任何信息變更及時通知中國獸醫協會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轉移,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視為撤回、視為放棄或恢復、專利權無效、終止或恢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