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者:中國獸醫協會發布時間:2023-02-17閱讀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國獸醫協會與其他單位合作舉辦活動的行為,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及協會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合作舉辦活動”是指以中國獸醫協會名義主辦、承辦、協辦、支持或指導的會議、論壇、展覽、比賽、推優等活動。
第三條 協會合作舉辦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活動的主題應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要以促進獸醫行業領域的業務和學術交流為目的,主題明確、內容充實、規模適度、形式多樣。
第二章 我會策劃的活動
第四條 我會策劃的活動,原則上我會應作為主辦單位,并切實履行主辦職責,重點做好活動策劃、收支預算、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五條 我會策劃并主辦的活動,為保證活動效果、擴大活動影響、保障活動經費等,可以邀請聯合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但應對合作方資質、能力、信用等情況進行考察,保證活動依法、依規有效開展。活動所有費用需經我會賬戶進行收支管理。涉及利益分配的,需簽訂合作協議。
第三章 我會應邀參與的活動
第六條 其他單位策劃的非營利性活動,邀請我會作為主辦單位的,我會經過研究后可以參與。我會作為唯一主辦單位或第一主辦單位的,我會要切實履行主辦職責,對活動全過程和重要環節予以把關。我會作為聯合主辦單位的,我會應當做好活動方案、日程、宣傳稿件的審核工作。活動需要進行招商和收費的,費用應當用于活動支出,活動結束后,活動具體實施單位需向協會提交活動總結和經費決算。
第七條 我會一般不作為承辦單位參與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但由政府部門發起的行業相關活動,我會可作為承辦單位。
第八條 由其他單位發起的對行業發展有促進作用的活動,邀請我會作為協辦單位、支持單位或指導單位,我會經過研究可以參與。我會協助做好活動組織、宣傳、致辭、嘉賓邀請等工作,但不參與活動經費收支。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規定經2020年12月11日第八次秘書處常務會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秘書處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