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者:中國獸醫協會發布時間:2023-02-17閱讀次數: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獸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分支機構負責人配置與選任,根據《中國獸醫協會章程》《中國獸醫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分支機構負責人為本會分支機構的主任委員(會長)、副主任委員(副會長)、秘書長。
負責人任職5年為一屆,不得連續任職超過兩屆。
第三條 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會長)一人、副主任委員(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為主任委員(會長)。
第四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廉潔自律,不利用分支機構謀取所在單位利益和個人利益;
三、為本會會員,擁護《中國獸醫協會章程》,執行本會規定;
四、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熟悉相關領域情況;
五、為在職人員,其所在單位應是具有較高影響力的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龍頭企業等;本人在單位具有較高職位,或有工作平臺作為開展分支機構工作的支撐;
六、熱愛協會工作,樂于為行業的健康發展和協會的發展做出奉獻;
七、年齡在70歲以下。
第五條 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除具備第四條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在相應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二、擔任其所在單位的重要職務,愿意以其單位作為依托,開展相關領域活動。
三、不能同時擔任其他全國性獸醫相關社會團體或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四、原則上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
第六條 分支機構秘書長原則上應與會長來自同一單位,協助會長開展分支機構日常工作。
第七條 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任程序。
一、秘書處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動議;
二、相關人員可采取本人自薦、分支機構推薦或秘書處推薦等方式成為候選人;
三、秘書處對候選人進行考察,在協商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擇優選擇,由秘書長提名,形成提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
第八條 分支機構的副主任委員(副會長)、秘書長選任,應在協商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由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名,報經本會秘書處研究確定后任用。
第九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變更同選任程序。
第十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免職:
一、工作單位或工作性質發生較大變更,不適合繼續任職的;
二、在分支機構任主要負責人超過10年的;
三、本人由于身體健康等原因,提出辭職的;
四、在工作中嚴重違法國家規定、本會有關制度的;
五、利用分支機構為所在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的;
六、工作積極性不高,對工作懈怠,不能推進工作的;
七、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本規定經2021年11月10日第二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獸醫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