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者:中國獸醫協會發布時間:2023-02-17閱讀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獸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各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獸醫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是指本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的組成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會某個領域活動的內設機構,包括工作委員會和分會。
第三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內設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下設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接受本會的領導,執行和落實本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四條 本會秘書處負責協調各分支機構相關工作。
第二章 職能任務
第五條 分支機構在本會章程規定范圍內,依據本會賦予的職能、任務,在本專業領域內開展工作。
(一)組織專業領域技能培訓、行業活動,組織會員參加本會重大活動;
(二)制訂本專業范圍內相關標準、工作規范,促進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調查研究本領域國內外發展動態和趨勢,并積極向本會反映相關情況、意見和建議;
(四)發展會員,為會員提供專業技術指導、咨詢和信息服務,促進本領域內的科技進步,推廣新技術、新成果;
(五)承辦本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設立、變更和撤銷
第六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經本會秘書處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七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序包括提出申請、秘書處審核、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一)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
1.有規范的分支機構名稱和設立分支機構的充分理由;
2.有符合本會章程規定和適合分支機構的職能范圍;
3.有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和聯系人;
4.有發展規劃和活動經費保障;
5.工作委員會須有20名以上委員;分會須有50名以上會員。
(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國獸醫協會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表1);
2.中國獸醫協會分支機構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名單(表2);
3.中國獸醫協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登記表(表3);
4.中國獸醫協會分支機構會員名單(表4);
5.中國獸醫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簡介(限800字)。
第八條 分支機構名稱及主要負責人信息變更,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其他負責人、聯系人等信息變更,需提交秘書處審核批準。
第九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撤銷:
(一)不再適應獸醫事業發展需要的;
(二)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和義務的;
(三)本會根據自身管理需要撤銷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分支機構會員均為本會會員,由本會統一管理,遵守《中國獸醫協會章程》和《中國獸醫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可以設立理事會,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分支機構會員數的1/3,理事總人數不超過60人,理事名單報秘書處備案。設立理事會的分支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并向秘書處提交會議紀要。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由主任委員(會長)、副主任委員(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其中,主任委員(會長)1人,副主任委員(副會長)若干,秘書長1人。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為主任委員(會長),實行主任委員(會長)負責制。分支機構負責人選任按照《中國獸醫協會分支機構負責人配置與選任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應在其專業領域內積極開展工作,每年向本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應召開集體會議,所議內容形成會議紀要,由分支機構主任委員(會長)簽字后歸檔存查并報秘書處備案。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舉辦或參加活動應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樹立正面宣傳的意識,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舉辦或參加涉外及涉港澳臺活動的,由本會嚴格按照外事活動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須嚴格按照《中國獸醫協會舉辦研討會論壇管理辦法》《中國獸醫協會與其他單位合作舉辦活動暫行規定》等執行。分支機構策劃并承辦的活動,原則上以中國獸醫協會或分會的名義主辦,并向本會秘書處申報,包括活動目的、實施方案、經費預算等,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秘書處履行監督和評估責任;分支機構以“協辦單位”、“支持單位”、“指導單位”等方式合作開展活動,需向本會秘書處備案,切實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 本會向分支機構委托或交辦的事項,應以項目責任書或書面約定實施,明確任務、目標、職責、權利和義務等,并負責指導、監督、檢查、驗收和評估。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不單獨設立銀行賬戶,本會秘書處財務部門為各分支機構單設科目、單獨核算。所有財務收支按《中國獸醫協會財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收入包括會費、捐贈、項目經費和服務收入等,經費可用于分支機構活動開展。
分支機構會長單位按照協會常務理事單位繳納會費,副會長單位按照協會理事單位繳納會費,理事單位按照協會普通單位會員繳納會費。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可根據情節輕重提出批評、限期整頓,直至撤銷:
(一)未經本會批準或授權,擅自以本會名義開展活動的;
(二)擅自冠以“中國”、“全國”和“中華”等名稱開展活動的;
(三)非法刻制、使用印章的;
(四)不按審批的職能范圍和工作任務開展活動的;
(五)自行收取會費的;
(六)未經本會允許,在國際交往中擅自開展活動的;
(七)未經本會允許,擅自授權開展活動、簽署合同的;
(八)對本會交辦事項拒不執行的;
(九)分支機構長時間不開展活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經2021年11月10日第二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獸醫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