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者:中國獸醫協會發布時間:2014-05-21閱讀次數:
農辦醫[2014]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廳(局、委、辦):
為全面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和《農業部關于推進執業獸醫制度建設工作的意見》(農醫發〔2011〕15號),進一步規范動物診療活動和獸醫從業行為,提升動物診療機構和執業獸醫從業服務水平,經研究,我部定于2014年6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國組織開展為期三個月的動物診療機構集中清理整頓活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通過清理整頓,嚴厲打擊動物診療機構、執業獸醫違法從業行為,依法取締非法動物診療機構,規范動物診療機構管理,改善動物診療市場秩序,促進動物診療行業健康發展。
二、清理范圍
地方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機構進行全面清理整頓,重點是城市寵物診療機構。
三、清理內容
地方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在全面摸清本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機構底數的基礎上,重點對以下事項進行清理:
(一)動物診療機構設立情況
1. 是否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是否存在未經許可從事動物診療的情形;
2.是否存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以及出讓、出租、出借動物診療許可證的情況;
3.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范圍,是否依法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申請換發動物診療許可證;
4.動物診療機構執業獸醫數量是否符合《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要求。
(二)動物診療機構從業情況
1.是否在動物診療機構顯著位置公示《動物診療許可證》、獸醫師執業證書、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
2.是否在核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內開展動物診療活動;
3.是否按規定向發證機關報告年度動物診療活動情況;
4.病死動物、動物病理組織和醫療廢棄物是否按規定處理,診療廢水是否經無害化處理。
(三)執業獸醫從業情況
1.是否取得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資格,是否依法注冊或備案取得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
2.是否存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以及出讓、出租、出借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情況;
3.是否超出注冊機關核定的執業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4.是否使用規范的病歷冊、處方箋并按規定保存;
5.是否未存在未經診斷、治療,開具處方藥、填寫診斷書、出具證明文件的情況;
6.是否按規定向注冊機關報告年度執業活動情況;
7.是否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
四、整頓措施
地方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對各種違法行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理:
(一)責令停止從業活動
1.對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動物診療機構,以及對未經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人員,一律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2.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收繳,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二)責令限期整改
對已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但不再符合動物診療許可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撤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
(三)注銷相關證書
有以下情形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相關證書:
1.出讓、出租、出借動物診療許可證、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
2.超出動物診療許可證核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以及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范圍未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情節嚴重的;超出注冊機關核定的執業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以及變更受聘的動物診療機構為重新辦理注冊或者備案的,情節嚴重的;
3.動物診療機構連續停業兩年以上的,或者連續兩年未向發證機關報告動物診療活動情況,拒不改正的;執業獸醫中止獸醫執業活動滿兩年的,或者連續兩年沒有將執業活動情況向注冊機關報告,且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
動物診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違法使用獸藥的,或者違法處理廢棄物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完善的清理整頓工作方案。要對執法人員進行專題培訓,統一思想認識、統一政策界線,明確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保證清理整頓工作有序有效開展。要認真總結清理整頓工作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相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廣泛宣傳發動。各地要充分利用網絡、報刊、明白紙、告知書等途徑,向社會特別是動物診療機構、獸醫從業人員開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宣傳、講解和告知工作。對近年來查處的非法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無證行醫等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對動物診療許可證和獸醫人員證書情況要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增強管理相對人的守法自覺性。
(三)推進信息化管理。執業獸醫注冊或者備案必須通過全國獸醫隊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切實做到各地執業獸醫管理信息互聯互通。同時,要及時將執業獸醫從業管理、繼續教育、違法行為、誠信記錄等信息錄入系統,不斷提高獸醫隊伍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強監督管理。各地要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制定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建設標準,嚴格動物診療和執業獸醫注冊備案審批,加強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于9月15日前將本地區清理整頓情況和相關表格(見附件)報我部獸醫局。
聯系人:農業部獸醫局 曹翠萍
電話:010-59193371、59191691(傳真)
電子郵箱:syjyzc@agri.gov.cn
附件:1.動物診療機構清理整頓情況匯總表(動物診療機構)
2.動物診療機構清理整頓情況匯總表(執業獸醫)
3.動物診療機構清理整頓情況匯總表(違法案件查處)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5月16日
http://www.moa.gov.cn/gk/tzgg_1/tfw/201405/t20140520_39095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