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者:中國獸醫協會發布時間:2018-01-15閱讀次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科技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實驗動物檢疫監管,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實驗動物檢疫范圍
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實驗動物的檢疫范圍包括列入實驗動物品種及質量等級名錄(見附件,以下簡稱“名錄”)的所有實驗動物。未列入名錄中的動物不屬于實驗動物,不得按照實驗動物檢疫要求進行檢疫。
二、切實做好實驗動物檢疫
(一)跨省出售、運輸實驗動物的,實驗動物生產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如實填寫檢疫申報單并提交下列材料:
1.實驗動物生產單位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2.實驗動物使用單位的《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復印件);
3.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復印件),并附符合該實驗動物微生物學等級標準最近3個月內(無菌動物為最近1年內)的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報告(復印件);
4.實驗動物免疫情況(作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質量評價的以及按照標準規定不能免疫的實驗動物除外)。
(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后,應當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實施檢疫。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不符合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1.實驗動物來自非封鎖區、實驗動物養殖場半年內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
2.實驗動物按照動物防疫法及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對動物進行預防接種,且在有效保護期內(有特殊要求的實驗動物除外);
3.《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以及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報告提交的復印件與原件一致,且原件合法有效;
4.臨床檢查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實驗動物除外)。
(三)省內出售、運輸實驗動物的,憑加蓋實驗動物生產單位印章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及附具的質量檢測報告(復印件)出售、運輸。
三、加強實驗動物管理
各地科技主管部門要加強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環節的監管,督促實驗動物生產單位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檢測。實驗動物品種品系有調整的,應及時報科學技術部對名錄進行調整。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強化實驗動物運輸環節監管,在查驗途經跨省運輸實驗動物車輛時,要嚴格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原件);查驗途經省內調運實驗動物的車輛時,要嚴格查驗加蓋實驗動物生產單位印章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及附具的質量檢測報告(復印件)。發現相關問題,要按有關規定處理處罰,并及時通報同級科技部門。地方科技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附件:實驗動物品種及質量等級名錄
農業部 科學技術部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