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者:中國獸醫協會發布時間:2015-05-19閱讀次數:
為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關于在廣東省與香港(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實施細則(試行)》,現予公告。
附件: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實施細則(試行)
農業部
2015年5月14日
附件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關于在廣東省與香港(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規范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港澳居民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報考地點為廣東省。
第三條 港澳居民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其報名時間、報考程序、考試科目、考試內容、考試方式、考試時間、考試紀律、合格標準和資格授予,適用《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和有關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統一規定。
第四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請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一)具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所學專業符合《執業獸醫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條 港澳居民考試繳費標準、繳費方式與報考地的內地考生一致。
第六條 港澳居民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應按照廣東省考試公告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執業獸醫資格授予申請,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學歷證書等證明材料。經審核合格的,由廣東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第七條 港澳居民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
(二)香港、澳門非永久性居民提交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
不能提交港澳特別行政區護照、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的,應當提交由港澳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放棄中國國籍的相關證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據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的證明其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的法定聲明。
第八條 港澳居民提交的有效學歷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直接提交。
(二)取得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須同時提交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第九條 港澳居民在領取執業獸醫資格證書時,應當提交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