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者:中國獸醫協會發布時間:2017-06-19閱讀次數:
為完善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規范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的規定,我部結合當前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實際情況,對《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農業部
2017年6月1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是指評價申請執業獸醫資格人員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的考試。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由農業部組織,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第三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類別分為獸醫全科類和水生動物類,內容包括獸醫綜合知識和臨床技能兩部分。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具體內容和實施方案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農業部設立的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確定考試試卷、考試合格標準。
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承擔考試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擬定考試政策,監督、指導和協調各項考試管理工作,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等。
第五條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在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技術性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擬訂考試大綱、試卷藍圖,開展命題、組卷相關工作;
(二)建設、管理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信息管理系統和考試題庫;
(三)承擔制卷、發送試卷、回收答題卡、閱卷評分等考務工作;
(四)統計分析考試試題、成績等相關信息;
(五)指導考區和考點的考務工作;
(六)遴選和培訓命題專家,培訓臨床技能現場考試主考官;
(七)向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報告考試工作;
(八)承辦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以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為單位作為考區,省級獸醫主管部門成立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
考區領導小組具體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工作;
(二)制定本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規定;
(三)確定考點,并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
(四)協調公安、保密、信息等相關部門做好考試保障工作;
(五)向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報告考試工作。
考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考試報名、提出考點設置建議、考試資料收發、考試信息管理系統操作、考試組織實施、考生違紀行為報告、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聘和培訓等技術性工作。
第七條考點應當設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獸醫主管部門成立考點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設區的市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
考點領導小組具體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考點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工作;
(二)制定本考點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細則;
(三)按照考場設置標準確定具體考場;
(四)協調公安、保密、信息等相關部門做好考試的保障工作;
(五)向考區領導小組報告考試工作。
考點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考試報名、提出考場設置建議、考試資料收發、考試信息管理系統操作、考試組織實施、考生違紀行為報告、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聘和培訓等技術性工作。
第八條考區領導小組可以委托專業考試機構具體承擔本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將考務工作委托專業考試機構承擔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及考區、考點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有計劃地逐級培訓考試工作人員。
第十條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以及考區、考點領導小組應當在考試期間組織對考區、考點的考務工作進行巡視,并對考場和考生考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命題組卷
第十一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命題專家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遴選,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聘任。
每個學科的命題專家不得少于兩人,每個考試類別審卷專家不得多于三人。
第十二條命題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素質;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在本學科或專業領域工作十年以上,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三)身體健康,有精力和時間承擔命題工作;
(四)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命題應當以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布的考試大綱為依據。
第十四條組卷應當以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批準的試卷藍圖為依據。
第四章考試報名
第十五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類別、方式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并在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具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獸醫、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和水產養殖、水生動物醫學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規定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但已取得獸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第十七條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以及考區、考點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考試信息。
第十八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采取網絡報名的方式。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應當在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以及考區領導小組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報名。
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進行網絡報名的,應當逐級上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同意后,由考區領導小組組織現場報名。
第十九條考生憑《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報名和參加考試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應當一致。
第五章獸醫綜合知識考試
第二十條獸醫綜合知識考試包括基礎、預防、臨床和綜合應用四個科目。
第二十一條獸醫綜合知識考試試題(含副題)、試題雙向細目表、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啟用前應當保密,使用后應當按規定銷毀。
第二十二條獸醫綜合知識考試試卷、答題卡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制作。
第二十三條考區、考點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考試結束后按照要求回收、送達試卷和答題卡。
第六章臨床技能考試
第二十四條臨床技能考試試題(含副題)、試題雙向細目表、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啟用前應當保密,使用后應當按規定銷毀。
第二十五條臨床技能考試包括計算機輔助考試和現場考試兩種形式,每次臨床技能考試所采用的形式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六條臨床技能現場考試由臨床技能現場考試機構具體實施。臨床技能現場考試機構的設立標準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臨床技能現場考試機構由考區領導小組遴選和審定,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臨床技能現場考試機構應當設立若干臨床技能現場考試小組,每個考試小組由三名以上單數考官組成,其中一名為主考官。
第二十八條考官由考區領導小組聘任。考官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
(二)連續從事獸醫臨床工作五年以上;
(三)考區領導小組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臨床技能現場考試小組進行測評時由考試小組的全體考官記錄測評筆錄。測評結束后,由主考官簽署考試結果,并經全體考官簽名。
第三十條臨床技能現場考試結束后,測評筆錄、考試結果及其他資料應當上交至考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章成績發布
第三十一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按照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的時間和方式查詢考試成績。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試成績無效。
第三十三條考試成績合格的,可以申請執業獸醫資格。申請和授予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評閱卷和考試服務工作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管理和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農業部公告第11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