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者:中國獸醫協會發布時間:2023-12-14閱讀次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加強畜禽標識管理,確保追溯體系有效運行,提升動物疫病防控能力,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職責強化管理
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明確承擔畜禽標識管理工作的機構和職責任務,配備相應人員,建立健全登記管理、按需領取、逐級發放、及時注銷、定期銷毀等工作流程,確保相關崗位職責清晰、責任到人。要規范縣級申請、市級審核、省級審批、企業生產、縣級簽收等環節的管理,及時掌握畜禽標識生產、簽收、發放、使用等情況,做到有效供應、有據可查。要加強畜禽標識庫存管理,縣鄉兩級庫存超過上一年度本區域畜禽出欄量的,本年度不得申請畜禽標識。
二、推動落實主體責任
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大力宣傳有關規定要求,進一步明確養殖者申領和加施畜禽標識的主體責任,做到按需申領、按規定加施畜禽標識,妥善保管、不得轉讓畜禽標識,不使用偽造、變造的畜禽標識。對經補檢合格的畜禽,補檢地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發放并監督貨主加施畜禽標識。
三、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結合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統一賦碼及基礎信息采集工作,盡快建立省級畜禽標識數據庫,開展省部畜禽標識信息共享;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將畜禽標識編碼信息與動物檢疫出證系統中養殖場戶基礎信息關聯,盡快實現養殖場戶網上申領標識、免疫檔案自動關聯標識編碼、檢疫申報時下拉菜單方式選擇標識編碼等功能。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通過農業農村部相關畜禽標識信息追溯系統(以下簡稱“追溯系統”)或者APP簽收畜禽標識,并逐級發放到鄉鎮級工作機構和養殖場戶,實現簽收、發放、加施、使用、注銷等信息閉環管理。可使用農業農村部相關畜禽標識APP掃碼,或者使用中國獸醫網綜合查詢欄的“畜禽標識查詢”功能查驗畜禽標識真偽。
四、加強監督執法
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強化產地檢疫、指定通道、屠宰入場等環節的畜禽標識真實性查驗,對發現的異常情況要及時調查處理;在產地檢疫工作中,發現牲畜佩戴的畜禽標識與發放到養殖場戶的標識編碼信息不符的,不得出具檢疫證明;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嚴肅查處轉讓、偽造、變造畜禽標識,以及運輸、銷售、屠宰不佩戴畜禽標識的牲畜等行為。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依據《牲畜耳標技術規范(修訂稿)》、《家畜用耳標及固定器》(NY 534—2002)規定的檢驗項目和判定標準,做好畜禽標識質量檢查。
五、強化工作落實
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在2024年3月底前,集中梳理2021—2023年本地區畜禽標識的申請數量是否與動物免疫、產地檢疫、標識庫存等情況相符;是否通過追溯系統發放,登記是否完整,鄉鎮發放記錄、養殖場使用記錄是否做到賬物一致。農業農村部將適時調度情況,及時通報工作進展和存在問題,指導各地落實落細有關要求。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3年12月12日
信息來源:農業農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