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者:中國獸醫協會發布時間:2013-03-07閱讀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注冊執業獸醫師的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保障執業質量,維護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依據《執業獸醫管理辦法》、《農業部關于推進執業獸醫制度建設工作的意見》和《中國獸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執業獸醫師繼續教育,是依法從事動物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和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等活動的注冊執業獸醫師,為鞏固、更新專業技能,適應社會需求而必須開展的一項職業終身教育。
第三條 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是注冊執業獸醫師的權利和義務,注冊執業獸醫師應當主動參加繼續教育。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實施
第四條 中國獸醫協會、省級獸醫協會、地(市)級獸醫協會和執業獸醫繼續教育培訓機構負責科學規劃、切實落實注冊執業獸醫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五條 中國獸醫協會負責全國注冊執業獸醫師繼續教育工作,下設全國執業獸醫繼續教育委員會和執業獸醫繼續教育中心。
全國執業獸醫繼續教育委員會是對全國執業獸醫繼續教育進行領導和質量監控的權威性的組織管理機構,由獸醫主管部門、高等獸醫院校、獸醫研究院所和動物診療機構相關領導、專家和執業獸醫師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全國執業獸醫繼續教育的方針、政策,并向農業部提出建議;制定全國執業獸醫繼續教育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計劃;擬定執業獸醫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標準、認可辦法和學分管理辦法;認證、檢查和考核一級執業獸醫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和項目。
執業獸醫繼續教育中心主要負責制定全國執業獸醫繼續教育培訓制度、辦法和中長期規劃;開展遠程繼續教育和師資培訓;開展具有全國性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題培訓;認證、檢查和考核二級執業獸醫繼續教育機構和項目;總結交流和推廣各省培訓經驗。
第六條 省級獸醫協會和地(市)級獸醫協會可以自行開展繼續教育活動,也可以委托執業獸醫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繼續教育活動。
省級獸醫協會主要負責制定本省繼續教育培訓辦法和年度培訓計劃;總結交流和推廣本省培訓經驗;定期向中國獸醫協會報告培訓計劃和培訓實施情況;認證、檢查和考核三級執業獸醫繼續教育機構和項目。未成立或正在籌備成立獸醫協會的省份,相應工作暫時由中國獸醫協會代理完成。
地(市)級獸醫協會主要負責制定本地(市)繼續教育培訓辦法和年度培訓計劃;總結交流和推廣本地(市)培訓經驗;定期向省級獸醫協會報告培訓計劃和培訓實施情況。未成立或正在籌備成立獸醫協會的地(市),相應工作暫時由上一級獸醫協會代理完成。
第七條 執業獸醫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須經全國執業獸醫繼續教育委員會、中國獸醫協會執業獸醫繼續教育中心或省級獸醫協會認可,才能開展執業獸醫繼續教育工作。
經認可的執業獸醫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報批繼續教育項目;接受對培訓過程的監督和對培訓效果的評價;上報培訓實施情況;出具繼續教育證明并妥善保管相關資料至少五年。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八條 注冊執業獸醫師繼續教育的內容,應適應實際工作需要,注重科學性、先進性、針對性和實用性。主要包括:獸醫相關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獸醫相關標準規范;獸醫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重點是與獸醫臨床有關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成果的培訓。
第九條 注冊執業獸醫師繼續教育根據學習對象、學習條件、學習內容等的不同,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培訓形式和辦法。
第十條 專項繼續教育形式包括:
(一)中國獸醫協會、省級獸醫協會或地(市)級獸醫協會舉辦的培訓班、專業論壇、學術報告會等;
(二)委托執業獸醫繼續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的專門培訓課程;
(三)中國獸醫協會、省級獸醫協會或地(市)級獸醫協會通過遠程教育直播系統提供的注冊執業獸醫師培訓;
(四)中國獸醫協會或省級獸醫協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其他繼續教育形式包括:
(一)擔當中國獸醫協會、省級獸醫協會、地(市)級獸醫協會舉辦或委托舉辦的注冊執業獸醫師繼續教育培訓的授課人、專業論壇的主講人、學術報告會的主題報告人;
(二)接受臨床獸醫專業的在職學位教育;
(三)中國獸醫協會或省級獸醫協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認可的執業獸醫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在開展培訓活動前應當向中國獸醫協會或省級獸醫協會申請認證注冊執業獸醫師繼續教育項目。
第十三條 中國獸醫協會、省級獸醫協會和地(市)級獸醫協會定期公布認可的執業獸醫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和注冊執業獸醫師繼續教育項目,供各地注冊執業獸醫師選擇參加。
第四章 學分要求與確認登記
第十四條 注冊執業獸醫師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為參加培訓活動的注冊執業獸醫師發放本單位蓋章的登記證,登記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編號、培訓形式、學分類別、學分數、考核結果、培訓日期、舉辦單位等。
《注冊執業獸醫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是注冊執業獸醫師年度報告的必備證件之一,也是專科發展、自律考評、執業能力綜合評審的重要參考依據。
《注冊執業獸醫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由中國獸醫協會統一印制,由注冊執業獸醫師本人保存。
第十五條 注冊執業獸醫師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教育學分根據繼續教育項目內容可分為2類:
A類學分:涉及獸醫臨床相關專業知識以及臨床診療技能的項目;
B類學分:涉及獸醫相關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的項目。
第十六條 注冊執業獸醫師每年都應參加與本專業相關的繼續教育活動,總學分數不低于40學分,其中A類學分不低于35學分,B類學分不低于5學分。兩類學分不可互相替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獸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